Aug 11 2005 香港法例認可安全頭盔規格一覽 - 知識技術

資料來源:HKSAR<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

(2005年第65號法律公告)

(a) 英國標準*2495;
(b) (由2005年第65號法律公告廢除)
(c)  澳洲標準++E 33-1968;
(d) 美國國家標準研究院§Z90 1-1966,Z90 1-1970及Z90 1-1971;
(e)  比利時標準研究院↑BENOR NBN 626;
(f)  德國諾曼#DIN 4848;
(g)  法國國家標準@AFNOR NFS 72-301;
(h) 荷蘭道路車輛國家研究院##TNO;
(i) (由2005年第65號法律公告廢除)
(j)  美國安全頭盔協會@@(SHCA)證明書;
(k)  英國標準5361;
(l) 英國標準6658:1985; (2005年第65號法律公告)
(m)  日本工業標準JIST8133:1970-2000電單車駕駛人及乘客的全保護型防護頭盔標準; (2005年第65號法律公告)
(n) 澳洲標準AS1698-1988; (2005年第65號法律公告)
(o)  於1973年8月20日訂立的美國聯邦規例第38卷第160號的聯邦汽車安全標準第218號(包括所有在本節生效日期之前就該標準作出的修訂在內); (2005年第65號法律公告)
(p)  歐洲經濟委員會於1972年6月1日訂立的歐洲經濟委員會第22號規例(E/ECE/324-E/ECE/TRANS/505/Rev.1/Add. 021)(包括所有在本節生效日期之前就該規例作出的修訂在內); (2005年第65號法律公告)
(q) 史尼爾紀念基金會。防護安全帽標準1970-2005。 (2005年第65號法律公告)
註:  
*  “英國標準”乃“British Standard”之譯名。
+  “日本工業標準”乃“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之譯名。
++  澳洲標準”乃“Australian Standard”之譯名。
§ “美國國家標準研究院”乃“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之譯名。
 “比利時標準研究院”乃“Institute Belge De Normalization”之譯名。
#  “德國諾曼”乃“Deutsche Norman”之譯名。
@  “法國國家標準”乃“French National Standard”之譯名。
## “荷蘭道路車輛國家研究院”乃“Dutch National Institute for Road Vehicles”之譯名。
**  “史尼爾紀念基金會”乃“Snell Memorial Foundation”之譯名。
@@  “美國安全頭盔協會”乃“Safety Helmet Council of America”之譯名。

新增名單 <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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