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Jan 2005 解構-電單車保險  - 知識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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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編經常在老鬼信箱中勸戒車友不應借車給人或問人借車。受訪的兩間保險中介人也異口同聲地表示絕對要避免。車主別以為撞左由得佢,或借車時以為我賠得起便算。令人擔心的是背後的法律責任。

保險合約中寫明,非投保人或記名駕駛人之外的駕駛者,一定要得到車主的授權和符合牌齡歲數等資格。在法律上,問人借車的駕駛者是車主的 授權代表,車主需要為駕駛人的所作所為負責。

以下是一個真實例子:H君問朋友O君借電單車遊車河,而在車主O君不知情之下,H君邀請了他的女友一起遊車河。其後發生交通意外,借車的H君和他的女友不幸雙雙死亡。H君女友的家人當然大興問罪之師追討責任,茅頭直指車主O君。O君的保險公司經過調查之後,發現借車的H君原來牌齡不足兩年,並不符合保險合約中對合資格駕駛人的規定。所以會向O君追討賠償損失。

即使借車的人符合保險公司對駕駛人的要求,但如果駕駛人遇事後失去聯絡,車主仍需為意外當中財物受到傷害的第三者作出賠償。

一般電單車保險合約對財物損失的上限賠償額只是港幣七十五萬,如果索償額超過此數,車主便要承擔支付。如果駕駛人不符合保險公司的要求,保險公司更加沒有財物賠償的責任。而追討賠償的一方,有權同時向借車 者和車主作出追討行動。車主實在責無旁貸。

作為車主,如果一定要借車給別人,車主應先看清楚借車人是否符合保險合約中對不記名駕駛人的要求,和考慮借車者的經濟能力,能否負擔可能遇上的第三者財物損失索償。

訪問當日便遇到交通警員尋求鴻朗的協助,索取違例者的資料

據負責人曹小姐表示這是調查交通意外的例行動作

那麼第三者財物損失的索償有多高呢?那要視乎借車者是和一臺名貴房車相撞還是衝進一間古玩店中?在香港,車價超過一百萬的車輛隨處皆是,控制交通燈的訊號站,政府索價也是數十萬一臺,總之祝君好運。

作為借車的人,如果打算遇事後潛水不打算負上法律責任,或者和車主本身並不相熟或者是仇家打算報仇,當然一借無妨。否則無謂為了一時之快,害人害物。

即使一切情況都在控制之內,車主在來年投保時都會捱貴保險或被拒保的問題。之前我們見過投保書上都會問投保人有否被保險公司拒絕投保的問題,可見一旦被保險公司拒絕投保,便會十分麻煩。如果車主要靠駕駛謀生的話,更加煩上加煩。

所以車主借車給P牌駕駛,或是替P牌借名出保險,其危險程度和玩火無疑。切記!鴻朗顧問服務中心負責人曹小姐見過不少善良的車主因為不好意思推卻而最後負上法律責任,特別提出應如何拒絕借車要求的忠告:「直接告訴借車人,該份保單只限車主使用,不得由其他駕駛人駕駛,否則保險公司會拒絕賠償。」

 

 
作為投保人,我們只關心保險公司是否有賠償責任。其實有很多情況都可以讓保險公司脫離賠償責任,例如有保險合約但卻因為某些原因引至合約失效、或者因為涉及「除外危險/除外責任」的原因,令保險公司脫離賠償責任。此外投保人違返「最高誠信」原則,也可以保險公司免除賠償責任。

1) 法律上不可強制執行的合約

  • 所謂合約,是一份可以被法律強制執行的協議。要符合這要求的大前題必需是要「合法」。任何屬於刑事罪犯活動例如參與運毒或打劫,保險合約會因應刑事罪行的發生而馬上失效。
  • 其他情況例如繳交了保費,但投保人卻沒有進行車輛過戶手續,投保人對投保車輛根本沒有「可保權益」,所以保險合約也會無效。
  • 保險經紀未有把保費存入指定戶口前便倒閉,保險公司沒有收取保費,合約中便缺乏重要原素「代價」Consideration導至合約不存在,保險公司當然沒有賠償責任。

2) 另一個情況是保險合約雖然沒有失效,但因為肇事原因涉及「除外危險/除外責任」的緣故,所以保險公司沒有賠償責任。例如:

  • 超速駕駛
  • 醉酒駕駛
  • 無牌駕駛包括停牌期間駕駛
  • 駕駛排氣量不足125cc的電單車上高速公路 *(註一)
  • P牌載人
  • 駕駛人資格並不符合保險公司的要求
  • 意外發生的地點脫離受保單保障的範圍,
  • 車輛用途偏離了當初投保時所聲明的用途。

但作一位交通意外的第三者受害人,並不會理會投保人有否違返保險合約,索償動作一定會毫無猶疑地進行。儘管很多情況下保險公司並無賠償責任,但法庭都會運用保險法例中「若干條款無效及追討權利」的規定,強制保險公司就人命傷亡的損失先進行賠償,保險公司自然會向投保人追討損失。

*註一:有關電單車排氣量不足125cc的索償案例,鴻朗表示未見過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情況

 

鴻朗顧問服務中心負責人曹小姐舉出實例:K君於一次交通意外中,撞上一輛汽車。當時汽車上的乘客沒有明顯受傷跡象。K君心想既然沒有人受傷,便沒有向保險公司申報。數天後其中一位乘客突然心臟病死亡,家屬馬上向K君追討責任,而因為K君 因為錯過了保險公司所訂立的申報期限,保險公司拒絕負上賠償責任,K君需要獨自地面對法律訴訟。

所以遇上交通事故,即使達成和解也沒有傷亡,都應記下雙方資料向保險公司遞交「遇事報告書」。
 

注意:
本文中所提到關於理賠的種種情況,只是一般概況。最終決定還要視乎個別保險合約的條款而定。